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移动存储介质,是指U盘、移动硬盘、光盘、存储卡及其它具有存储功能的各类介质。
第二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遵循“统一购置、统一编号、统一备案、跟踪管理、集中报废”的原则,严格控制发放范围。
第三条 处理秘密事项的移动存储器,必须定密。其定密的法定程序与纸介质的秘密文件资料定密方法相同。其密级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确定。
第四条 存储秘密信息的移动存储器,应在显眼位置贴上或标明“绝密”、“机密”、“秘密”等相应密级的记号,并标明“严禁拷贝”字样,按相应的密级文件加强管理。
第五条 存储过秘密信息的移动存储器,不得降低密级使用,不得与存储普通信息的存储器混用。
第六条 新启用存储涉密信息的移动存储器或使用外来移动存储器,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和杀毒处理。
第七条 涉密的移动存储器应统一登记编号,不得随意乱放。
第八条 重要的涉密信息存储应采用信息加密技术。信息加密技术可分为文件名加密、目录加密、程序加密、数据库加密和整盘加密等,具体应用可视信息的保密强度要求而定。
第九条 涉密的移动存储器原则上不得外借,确需借阅某些文件、资料时,应经主要领导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外借时应使用专用的移动存储器,并标明“严禁拷贝”字样。借阅的文件、资料内容由负责保管的人员拷贝到外借存储器上。归还的外借存储器除办理归还手续外,还要及时清除存储器内的文件、资料,并对存储器进行杀病毒处理。
第十条 对违反保密制度,丢失外借移动存储器造成泄密的,将依照保密法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图书馆信息化与数据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贵州民族大学图书馆
2022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