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贵州民族大学图书馆的信息安全,规范数据备份与恢复管理,确保备份数据的可用性、完整性和安全性,保障业务连续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馆内有关数据备份、恢复以及备份数据日常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根据数据用途,需要实施备份的数据包括:业务数据、应用程序、系统软件、硬件设备数据等。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业务数据是指馆藏数字资源(包括已购数字资源、自建数字资源)以及业务信息系统产生的数据对象的统称;应用程序指操作系统上的、为业务工作直接提供支撑的联机程序、批量程序及其配置参数的统称;系统软件是指操作系统、中间件、数据库等软件的配置参数和相关日志文件的统称;硬件设备数据是指硬件设备的配置文件等。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贵州民族大学图书馆数据备份与恢复管理由图书馆主要负责人领导,业务管理由分管馆领导负责,信息化与数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信管中心)负责数据备份、恢复以及备份数据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信管中心负责根据系统交付时的备份要求制定业务数据的备份策略和恢复策略并遵照执行。
第七条 信管中心负责组织分析研判备份数据的重要程度,将研判结果记录归档。
第八条 信管中心负责相关数据备份和介质管理,定期实施备份介质的有效性测试。
第九条 其他业务部门应配合执行数据备份与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数据的备份
第十条 为保障有一个持续而可靠的数据备份,需填写《数据备份策略表》(见表1)。《数据备份策略表》应包括:备份对象、操作人员、操作步骤、频率、方式、存储介质、命名规则、保存期以及有效性测试周期等。
第十一条 实施数据备份时,必须严格按照备份策略执行,备份完成后应记录其实施情况。
第十二条 备份数据必须保证唯一性标识,并根据其重要程度,设定相应的访问权限和授权范围,防止非法变更、泄露或破坏。
第十三条 应根据备份策略定期对备份介质进行测试,确保备份介质内的数据可恢复。
第十四条 应定期对备份策略进行检查,当备份策略包含的要素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备份策略的内容进行调整。
第四章 备份数据的管理
第十五条 备份数据应存储在访问受控的存储介质中,安排专人管理备份数据的存储介质。
第十六条 不再使用的备份数据存储介质应按规定进行格式化并销毁。
第十七条 存储介质的物理环境应具有必要的保障措施,存储介质的访问权限应进行严格的管理。
第十八条 应明确标识存储介质,根据数据备份策略统一命名,进行唯一性标识。
第十九条 调用备份数据时,应得到审批,并进行登记。
第二十条 备份数据在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备份介质,登记并放回原处。
第五章 数据的恢复
第二十一条 为避免数据丢失,数据恢复前应对现有环境的数据进行备份。
第二十二条 操作人员在进行数据恢复前,应核实备份介质的唯一性标识,正确调用相应的备份介质。
第二十三条 执行数据恢复时,需填写《数据恢复策略表》(见表2)和《备份数据使用记录表》(见表3)。根据恢复策略制定合理的操作计划,操作计划应包括完整的操作步骤,数据恢复的所有操作均应有记录。
第二十四条 遇到恢复失败等意外情况时应及时与部门负责人及相关技术支持人员联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图书馆信息化与数据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相关记录表格:
(一)《数据备份策略表》
表1 数据备份策略表
编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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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日期 |
|
审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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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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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份对象名称 |
|
备份管理人 |
|
备份频率 |
|
保存周期 |
|
介质类型 |
|
备份介质存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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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类型 |
£业务数据 £应用程序/系统软件 £硬件设备数据 £其它_________ |
备份方式 |
£完全 £增量 £差分 其他_______ |
备份介质命名规则 |
|
有效性测试周期 |
|
备份操作步骤: |
备注: |
注:1.介质类型:磁盘、光盘、软盘、移动硬盘等;
(二)《数据恢复策略表》
表2 数据恢复策略表
编写人 |
|
编写日期 |
|
审核人 |
|
审批人 |
|
备份对象名称 |
|
备份管理人 |
|
数据恢复审批人 |
|
备份介质类型 |
£虚拟存储 £硬盘 £光盘 £其它_____ |
数据恢复触发条件: |
数据恢复操作步骤: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