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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证管理办法
2014-05-14 14:42  

为加强对图书借阅的管理,维持正常的借阅秩序,方便读者办证,特公布此管理办法:

校园“一卡通”、图书馆发放的有效期限内的读者证。

一、读者证的办理

1读者证由办证处办理。办理时需交电子版免冠照片,出示人事处证明或工作证。

2.全校统一办理“一卡通”。校园“一卡通”的办理,由网络中心办理,办理方法按网络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3. 人文学院读者、校外读者、校友读者暂时在馆办证办理读者证。

4校外临时来馆查阅资料人员,可办理临时读者证(按规定付费)。临时读者证只限当天使用,当天下午五时前需交回。

二、读者证的使用

1.有效的校园“一卡通”、读者证是读者进入图书馆以及在馆内借阅文献,进行学习活动的凭证,读者进入图书馆时应随身携带,按规定使用,并自觉接受工作人员的检查。

2.读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如委托他人代借图书,须出具委托书。借用或冒用他人读者证,一经发现即扣留该证,并区别不同情况处以罚款。

3.读者使用密码借书,请及时修改原始密码。

4.读者证只可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失效。

5.各类读者利用图书馆的权限见读者借阅权限表。

三、读者证的挂失及补办

1校园“一卡通”丢失,可按网络中心的有关规定办理挂失,图书馆原则上不给读者办理校园“一卡通”挂失操作;图书馆发放的读者证丢失,可以凭有效证件到图书馆网上或总服务办理临时挂失。挂失前所有被借图书由读者证所属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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