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读者与图书馆>>规章制度>>正文
馆藏文献复制制度
2014-05-14 14:44  

为保护书刊、版权和国家机密,特对本馆馆藏文献的复制制定本规定。

一、使用本馆馆藏书刊文献的复制件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否则责任由复制者自负。

二、复制馆藏书刊时,请保护原本,小心操作,以免损坏。

三、馆藏书刊,不得全书复制。篇章复制,不得超过全书三分之一。

四、馆藏内部书刊资料,如文革期间印行的小报、国家规定的禁书、机密文献等,不予复制。

五、书刊论文以外的资料,如文件、宣传品等,不予复制。

六、港、澳、台及海外地区出版的中文报刊内容涉及政治言论方面的,限制复制。

七、194910月以前出版的书刊资料一般不予静电复印,可照相复制。

关闭窗口
 
中国·贵州·贵阳·贵州民族大学图书馆(550025)
联系电话:0851-83610053 
网站安全隐私说明 版权声明 本站由贵州民族大学图书馆维护 黔ICP备09004742号-1
总访问人次:
今日访问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