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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民族大学图书馆信息系统管理制度(试行)
2022-03-14 08:24  

 

第一条 为保障图书馆业务服务器的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系统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结合本馆业务系统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图书馆所有信息系统使用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中信息系统是指图书馆业务信息系统和网络系统。

第四条 信息化与数据管理中心是信息系统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的管理和维护,所有馆员应配合该部门做好各项工作。

第五条 图书馆应当按照学校的要求,配合学校信息系统管理职能部门做好业务系统和信息网络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工作。

第六条 做好图书馆信息系统的服务器、网络及周边设备管理,保障网络设备运行。

第七条 图书馆信息系统应当配备实时病毒防护软件,及时更新病毒代码库,做好病毒防范工作。

第八条 加强对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并对馆员做好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第九条 信息化与数据管理中心做好图书馆信息系统数据的备份及应急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图书馆业务信息系统和网络的通畅运行。

第十条 为确保数据的准确性,严禁随意修改、删除系统数据。对系统数据的正常维护,应做好日志记录。日志记录应包括操作人员、操作时间、操作内容等详细信息。

第十一条 对于系统重要数据和服务器配置参数的修改,须向馆领导报告,批准后方能修改,并做好相关日志记录。

第十二条 图书馆业务信息系统管理员的增加和权限设置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向馆领导报备。其他部门人员业务权限设置由各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分管馆领导审批后,由系统管理人员增设相关业务功能权限,并做好相关日志记录。

第十三条 图书馆信息系统管理人员与业务操作人员操作权限范围相互分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信息化与数据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贵州民族大学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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